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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行業(yè)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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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器材前多大范圍內(nèi)不得堆放其它物品

發(fā)布日期:2019-02-15 作者: 點擊: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不得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。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。

北京消防驗收

有些地方性法條里對具體的消防器材有具體規(guī)定,如《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》第四條 消防栓周圍十公尺內(nèi)嚴禁堆物,十五公尺內(nèi)不得停車。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、接頭,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栓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

 

(一)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 

(二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

 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

 

(四)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

 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

 

(六)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;

 

(七)對火災隱患經(jīng)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 

個人有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行為,經(jīng)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(zhí)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
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(guī)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(nèi)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(guī)范,設置、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。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,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。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、器材,應當由專人管理,負責檢查、維修、保養(yǎng)、更換和添置,保證完好有效,嚴禁圈占、埋壓和挪用。第五十四條 甲、乙、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、專業(yè)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,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。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、消火栓、滅火器等消防設施、器材,應當經(jīng)常進行檢查,保持完整好用。地處寒區(qū)的倉庫,寒冷季節(jié)要采取防凍措施。

第五十六條 庫區(qū)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、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,嚴禁堆放物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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